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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评标现象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7-11-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459

  目前,有些地方的人们对评标活动议论较多。有的建设单位说:评审时间太短,急功近利,让我们花了冤枉钱;有的业内人士说:评标程序违法,评标方式也不正确;还有的人说:这里面串通一气了;等等。笔者对此作了明察暗访,初步了解到违规评标现象的几种形式,并谈一己之见。
  一、违规评标的主要形式
   “分摊包干”式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视投标人数和专家评委数的情况而定,将所有投标文件分包给专家评委审查;一、二个小时后,分别介绍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主要是介绍存在问题,然后再集体议定哪些属于细微偏差、哪些是重大偏差。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迷惑性,部分专家和招标人会认为这样做既快,又能保证各个投标单位的标书都能审查到。
  它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即七部委12号文件)规定的评委程序;二是随意扩大了专家评审范围。评标委员会不分技术标和经济标,混淆评审,由于技术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生疏,不易发现问题,经济标专家不易发现技术标问题。
   “借鸡生蛋”式评标。由代理机构组织清标后,评标委员会为了“赶进度,走捷径”,要求“各个投标单位的业绩审查、打分”皆由代理机构代劳,然后告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打分表,所以评标报告记录此项内容都是一致的分值。这种方式表面上是对代理机构的信任,实际上是一种抄袭行为,违规性质是严重的。它的问题在于没有尽到评审责任且缺乏职业道德。
   “承诺引领”式评标。在实际评审工作中,有的参与旁站监督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期间的言行与评委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法规,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宣染遮眼”式评标。个别专家评委对意中投标人大肆宣染其优点,与其他投标文件相比较时,夸大其他投标人问题,借以充分调动其他专家对其意中人的肯定,争取评委会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尽管是极个别评标专家思想道品德低下的表现,但这是对法律规定专家评审原则的践踏。这对评标专家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损毁,还会危及到此地实施《招标投标法》所建立的社会公信度。
  二、对策
  (一)强化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
  一是要加强法纪教育。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的评标专家,其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素养较难以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性规定条件的专家基本都容入库中,这难免使专家队伍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在注重专业素质提高的同时,突出抓好有关法纪教育,加固专家的思想道德观念防线尤为重要。
  请纪检部门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帮助评标专家正确认识形势,充分认识公正评标的重要性与评“人情标”的危害性;请检察机关结合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人”,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既能阐述评标专家违法评标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能阐明了“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凸显“收不得”的警戒作用;监督机构应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参观看守所、听取服刑人员的忏悔演讲,帮助专家算好政治、经济、亲情账,启发人们正确对待亲情之间和友情之间的关系;在评标室场所张贴纪检机关、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制作的反腐倡廉宣传画,让其“触景生情”、时时警觉。
  此外,还可以编发短信友情提醒,告诫大家:“戒贪心,非己物一丝不取;弃私欲,是他利半点不沾”、“薄礼面前慎微,感情面前慎软,喜好面前慎贪”、“群体形象,人人有责”、“平安是福”。
  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增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保证其客观、公正的评审。
  二是强化评标程序。应依据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评标办法做好相关准备、列出评标程序: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笔者认为: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报价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从低向高依法评审不少于五家有效投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各投标文件一定要全部评审。因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能参与平均价的确定。
  三应树立专家权威。在具体的评标活动中,可以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能担任评委会的负责人,明确要求推选评委会中“能力、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投标文件评审后期的问题澄清和结论表决阶段,招标人代表虽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但应列在各位专家之后,发挥专家的主导作用,让各位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优,才能比较客观公正地确定中标人选。
  四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应依法提出“有针对性要求”,确保评标专家在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了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任何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都不会愿意背上“水平差、道德差、评选结果差”的责任。另外,还应制订纪律制度,增强专家职业道德的约束力。
  (二)加大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是在评标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每一次组织评标前,不但要准备好一些工具书,绘制好评审期间专家必要的表格,还应编制评标工作流程交给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前宣读,以作重点强调。这应作为监督机构审查材料的一部分。
  二是必须给予充裕的评标时间。尽管不便按招标采购项目的规模或项目的复杂程度来限定评标时间,但对千方百计缩短评标时间而又不能保证评标质量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肃查处。
  三是付费按规定。各地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规定专家的报酬限额幅度,不攀比、不超标,不带有某种不应有目的进行付费。评标结束后,可以由交易中心先列支,再从招标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中扣除。
  (三)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
  一应限定现场监督人员。为评标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可以规定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300万元以内的规模且通用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委会;在此之上的或特殊性工程,可以相应增加到两人或两人以上,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相应增加专家数,更有利于评审的公正性。
  此外,即使招标人代表享有评标专家身份,也可以回避本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
  二应规定介绍内容的范围。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审委员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意向。
  三是行政监督机构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评标工作流程。
  四应让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付出代价。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通报各个专家评委,达到教育他人的目的。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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