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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立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等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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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日报记者】请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对外资参与政府采购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外资企业应该采用哪些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 王绍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利用工作的意见》里面对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及政策,中国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括各类所有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还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为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即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方面,确保供应商无障碍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信息统一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非常高的,供应商一直是免费获取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

    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将限定或者制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界定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目的是避免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今年7月,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按照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供应商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为了便于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依法维权,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资办法》,进一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投诉举报已经成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渠道,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如果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没有参加政府采购的外资企业当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不公平行为的,也可以向财政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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