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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完善供应商恶意投诉惩戒措施
发布日期:2024-07-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1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投诉保证金以规制供应商恶意投诉行为。对此,财政部在《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做法将提高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复文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作为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多年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采购公平公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相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这也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实践中一些供应商没有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借恶意投诉干扰采购项目正常开展,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对此,财政部门依法对恶意投诉等行为实施惩戒。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属实后,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并发布处罚公告,禁止投诉人在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上述惩戒措施之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针对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共享,复文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要求包括意向公开、采购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在内的政府项目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集中统一发布。实现了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一站式”查询,社会公众及各级财政部门都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于恶意投诉的投诉人,财政部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用信息共享,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归集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的信息共享。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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