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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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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围标?
发布日期:2010-05-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49
    概述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则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 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围标的表现形式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围标现象产生的后果
  1、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 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4、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产生围标现象的原因
  1、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法制法规一起步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 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为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 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使监督流于形式。
  3.建筑企业诚信度较低。围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多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4. 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串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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