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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发布日期:2010-05-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5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供应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加剧,因此物资部门迫切需要加强采购风险管理,采取各类形式的物资招标采购来加以应对和防范。正确地制定招标采购策略,合理地选择招标采购形式,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物资采购工作和提升物资采购水平,从而实现既定的组织目标,反之决策的失误,方法的不当,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加剧风险。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把自己的采购意图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通过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体明确发布,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照事先已经通过标书告知投标人的选择标准、评标标准以及废标标准进行评标,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又称广泛竞争性招标,被普遍认为是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最能有效地促进竞争,实现高效率的采购方法,因此各国在其采购立法中都将公开招标采购方法包括在其政府采购制度中,并且将其作为优先采用的采购方法。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把自己的采购意图明确地告知邀请来的三个以上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同样各类标准要做到事前公告。这种方式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
    以上两种方式又统称静态招标采购。何谓静态?首先,招标书中的采购需求在开标后不能改动,但可以予以澄清。其次,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响应内容在开标后不能改动。再次,招标文件里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逐条公开明晰,在开标后不能改动。即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三不变原则”。招标是法制行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论述中重点关注是这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会带来哪些具体的不足需要我们去思虑、带来哪些可能的风险需要我们去认识和防范。
    第一、公开招标从发布公告到签订合同要遵循一套较为复杂和严密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以及时间要求,而且采购当事人又要充分地准备各种详细的招标文件,因此耗时耗力不可避免,这就根本无法满足对时效性有要求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公开招标是一种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法,这就使得可能有如下情况发生。首先、招标人事先无法知道实质性响应标书的多少以及投标人信息,而太多的投标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一系列公开招标程序,势必会带来时间和资源供给问题。相反也有可能响应标书的不足或根本就没有响应的标书而造成流标,使得以前所做的工作付之东流,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其次、容易出现供应商的合谋抬价或“抢标”压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产品质量等等风险,如果底价被泄密带来的风险就更大。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准入制条款,对特别需求明确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特别明示或注解。
    第三、当一个产业被有限的几家供应商垄断时,常常会出现价格共谋,即便没有,也可能出现多头垄断价格的市场结构,价格行为趋于“理性化”,从而产生垄断利润。在这种格局下,公开招标不太可能出现较为有效的竞争态势,招标人从中并没能够得到应有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通过谈判招标方式,实施充分的谈判策划,运用良好的谈判方略,通常能成功地瓦解价格同盟,使得其中希望得到合同的供应商做出让步。
    第四、邀请招标是招标人有意识地向具备一定资信和业绩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来参加投标竞争的方法。也就是接受邀请了的才有资格参加投标,投标人数量有限,相应地提高了投标人的中标机会。实际工作上招标人也大多是从自己的合格供应商名录里选择,有很大的主动性,减少了公开招标的盲目性。同时也不需要用太多的时间、花太大的精力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因为供应商资信、业绩以及供货历史等数据资料,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了。另外无需留出发布公开公告的时间,招标文件只送给特定的几家,较之公开招标的时效性有其优势。对采购那些价格波动较大的物资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降低价格上风险。
    然而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较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竞争,而特定的概念本身就不乏主观性的因素。由于邀请招标具有一种只需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出邀请的这一特征,所以现实情况下不排除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或部门、个人利益,在具体物资招标采购业务中,人为地、有意无意地排斥一些潜在的、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厂(商)家参与竞标。的确,实际工作中因没有独立的常设招标采购组织机构,而往往是由采购职能部门单独或者直接由采购人员选择供应商,然后在已界定好了的供应商中开展相应的招标工作,这样人为因素、主观取向多少在所难免,使得有关供应商不能平等地获取招标采购信息。这里不能不说存在一定的招标采购风险,表现在可能有更低价格的产品的供应商没能参加投标,我们失之交臂了,也许会提供更好质量的产品的供应商没能参加投标,我们同样失之交臂了,而质量上的风险有时是不可量化的。甚至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等等。 
    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思路,制定有效的原则来加以遵循。首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这些特定的供应商群要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并应详细地掌握和调查了它们的基本情况以及发展状况,同时又应该清楚地把脉现实的市场结构、供给和资源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特定中找出不特定的因素,从而在特定的供应商群内实现充分和有效的竞争。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我们要力克经验主义的思维惯性和主观主义的工作作风,让邀请招标有其更大的适用性。其次、在此基础上,邀请招标更适合那些因为技术先进而且复杂,同时专业性又很强,技术含量高、技术支持及对后续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并且只限于有限供应商能够满足供货条件,也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选择的采购项目。又次、被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3-10家,具体情况视邀请招标的项目大小而定。并要求这些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招标范围的最低要求,以保证适度的竞争;后者是对招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招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再次、凡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具体开展的邀请招标都应该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而不应再有歧视而区别对待。至于招标人确有技术和质量等方面的考虑,有关招标文件中应予以事前公开明示,不得隐匿,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体现了对名录内供应商的尊重,体现了合格供应商名录对采供双方都具有的一种价值。
    第五、前面我们提到上述两种方式是一种静态招标采购方式,遵循“三不变原则”。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采用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进行评标,凡是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都必须写入文件之中,任何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都不能作为评标依据,文件中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或遗漏的内容也不能作为评标依据。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是一种“书面对书面”的买卖活动。但是在这种“事前性”和“一次性”的规则下我们会有风险吗?我们认为:首先、招标书中公告的采购需求的提出要合理、正确和全面,不要漏项。质量提高了,要为冗余质量付出冗余采购成本的代价,从而不能“适价”,造成采购价格风险;质量提低了或提漏了,又不能得到所需质量的物资,因此不能“适质”,造成采购质量风险。另外也有可能由于质量提得过高使得投标人无法响应而流标或者弃标,实际上风险最终也还是我们的。其次、因为规则规定了招投标双方不能就标书中的实质性响应条款进行谈判,很可能那些具有实力的投标人由于主客观等原因,判断有误或理解不清最终没能中标,而往往他们却是我们所需要的。他们失去了机会,我们亦失去了机会。又次、制定的各类标准是否全面、合理和明确,评标标准是否量化和科学等等,因为这些将直接影响到评标的执行和招标的结果。再次、招标人在这类招标采购工作实施之前,自己能不能提出充分的、详细的采购意图和各类标准。事实上质量和标准是采购方和供应商通过交流和沟通逐步形成的,甚至是在谈判招标采购方式中予以确立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这种静态招标采购方式从特定意义上来看缺乏主动性,应变力不足。
 
    来源:山西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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