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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报价法有哪些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0-06-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30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来源:中国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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