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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结束后有供应商要退出,保证金应当退还吗?
发布日期:2020-11-23    地区:    阅读次数:516

 

  问:开标结束后有供应商要退出,保证金应当退还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评标时,评审委员会成员需要上交手机统一保管吗?如果不交如何处理?

 

  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12〕69号文)。

 

  问: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撤诉,财政部门是否需要发信息公告?

 

  答: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发布关于撤诉的信息公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但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问:中标通知书由谁来签发?

 

  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签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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